在〈攝影服務〉中有 35 則留言

  1. 免費招待東引旅遊(含食宿),換取照片的使用權(做月曆送民眾等非營利用途),
    您願意嗎?東引張永江縣議員隨時等候各位的光臨。(我是他的助理)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0 AM)

  2. wildheart兄
    其實我一直覺得攝影還是當興趣好…
    現在一方面是健保的政策令醫療人員有活不下去的感覺
    這幾年健保沒有調漲就算ㄌ,現在給付還打8折
    加上物價不斷上漲,令人不禁有壓力而危機意識越來越強…
    再者也希望藉由這樣ㄉ方式多少增加一些拍攝的機會與觸角
    並可以增加一點收入或降低拍攝的成本
    感謝你長期的支持與祝福 ^^
    站長
    之前 王敦濤 課長也有跟我連絡過(不知是否屬同一計畫)
    由於現在冬季似乎天氣不是很適合拍照(風景,帶景人像)
    所以馬祖之行可能要等明年了,如有問題可以EMAIL聯絡 ^^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0 AM)

  3. 王課長是觀光局首席課長,有他跟您連絡我就放心了,希望不久馬祖的觀光局會
    有跟您合作的機會,您的功力,相信就連馬祖的陳縣長,都很肯定了。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0 AM)

  4. 另外,我想請文化局邱局長在明年為您辦一場攝影展,為您將來承包連江縣政府
    的攝影宣傳專案,打下基礎。如有興趣,可與我連絡。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0 AM)

  5. Louisch大,小弟是您的忠實"影迷"!對您的作品總是再三回味,得知您即將推出
    攝影服務,小弟非常興奮也非常感興趣,想問問您是否會開設人像外拍教學活動?!
    如果有的話,小弟必定報名參加!
    水藍色的天空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0 AM)

  6. 版權就這樣被利用了 值得嗎?附加價值可不止這些 你沒白紙寫黑字怎曉的沒拿去用
    商業用途?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9 AM)

  7. 版權就這樣被利用了 值得嗎?附加價值可不止這些 你沒白紙寫黑字怎曉的沒拿去用
    商業用途?
    馬資網站寫:
    前由縣府觀光局委託Louisch前來馬祖四鄉五島拍攝風景照,以上兩張是在東莒拍
    攝的,可惜當天的天候不甚理想,否則照片的水準會更佳。這些照片的版權歸連江
    縣政府所有,陳貴忠議員已向王敦濤課長建議,這批風景照片除了製作光碟以外,
    還可以錶框後送到台灣各縣市展出,拓展馬祖觀光。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9 AM)

  8. kevin
    我不是很清楚你說的是???
    基本上只要沒白紙黑字,版權應該都是屬於攝影師的不是嗎???
    至於商業用途若是盜用我當然會循法律途徑解決…
    而這批照片的版權還是我的
    連江縣政府所擁有的是FLASH光碟的版權
    與數張完整解析度大圖的使用權….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9 AM)

  9. 你說:盜用我當然會循法律途徑解決….法律只認證據只認白紙寫黑字!沒有書面版
    權使用資料,誰理你呢?如果你打算以影像為生活工作!往後這就要注意了!
    網路發達 影像傳播快 !記得!往後應注意以書面版權作交涉!
    記得:法律只認證據只認白紙寫黑字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9 AM)

  10. kevin
    我不懂為何我沒書面把版權讓給別人的話,
    這樣別人用我的作品不是侵權嗎???
    我看我真的不適合吃這門飯了 ^^"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29 AM)

  11. 就是你應書面記載:那些照片給他人使用(應用)在那些範圍?平面.網路.印刷..或附
    加應用(拿照片使用於其它產品開發…月曆\cd)或不可再外借於第三者使用(拿你
    照片在給第三者使用)…有書面記載使用範圍或規範,對雙方都是保障,那天要到公
    堂對簿了,要行法律途徑了,我可以說:沒有啊 當初攝影師沒說這啊!這就是我說的
    咬有證據要有書面影像版權使用書,說明白點:就是將清處說明白你照片給對方只能
    使用於那些方面都要字字寫清楚,…..如果你打算拿攝影當職業當謀生工具,版權
    使用就要規範要注意,以免往後沒完沒了…應為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法律只認
    證據,沒證據!你憑什去尋法律途徑告違法使用你照片的人?…你了解吧!在台灣!大
    家對影像使用付費是沒什觀念的!不要讓這歪風延長!大家以為攝影師很好當?不曉
    辛苦難言…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30 AM)

  12. 著作權法
    第三十六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三十七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
    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
    用。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30 AM)

  13. Hi Louisch,
    I really enjoy your professional works; and I would be very
    sorry if anyone tries to use your photos illegally and thus
    discourage you.
    You might have know the technology called "digital watermark",
    which is used to encrypt signatures into digital contents.
    When used in digital images, the "secret signature"
    would "blend in" to the images without visual indications. If
    there is any illegal distributions, the hidden watermark could
    then be revealed for legal actions.
    http://www.webopedia.com/TERM/D/digital_watermark.html
    hope this will help.
    K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30 AM)

  14. Kyle
    謝謝你的告知 ^^
    其實PS好像也有這個功能
    只是ㄧ直沒去詳細了解,
    對我而言盜用比較難的是如何知道被盜用
    舉證的問題倒沒詳細思考
    或許以後的作品也加入數位浮水印吧 ^^
    版主回覆:(05/02/2011 05:5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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